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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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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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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等。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聲請人應蓋印鑑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供核)

    1、夫及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如委任代理人,應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

    1、夫妻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2、須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五、財產清冊(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1、不動產: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應依據謄本上之記載詳細填寫於「財產清冊」中,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動產:

    ⑴汽、機車: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⑵存款:存款簿、定存單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⑶股票: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等。
    ⑷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等。
    ⑸其他有價證券等。

    六、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夫及妻應攜帶印鑑章親自至法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七、如委任代理辦理,於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夫或妻之印鑑章至法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 110-05-03更新 ]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夫妻財產制變更、廢止等其他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3.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200元。
    [ 110-05-03更新 ]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以夫妻親自到院辦理為宜。如委任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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