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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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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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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下列三種:
      1. 民事通常保護令。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3.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110-05-03更新 ]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 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由警察負責執行(但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被害人要自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護令就主張無效。
      • 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 110-05-03更新 ]
    1.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 民事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以填寫「民事(一般性)暫時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提供使用)
    4.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110-05-03更新 ]
    1. 民事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
    2.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民事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3.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
    [ 110-05-03更新 ]
    1. 民事通常保護令:
      • 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
      • 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且只能聲請延長一次。
      • 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裁判而且確定,那部分的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裁定確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2. 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緊急保護令:
      • 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民事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 110-05-03更新 ]
    1. 民事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派人執行。
    2. 被害人已經接到民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還沒有執行時,可以主動提出民事保護令請警察機關執行。
    3. 關於金錢給付的民事保護令,可以當作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加害人)的財產。
    4.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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