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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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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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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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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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計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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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填寫聲請書狀。
- 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
- 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
- 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 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
-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 債權人清冊:
- 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
- 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
- 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 債務人清冊:
- 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
- 有沒有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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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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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 稅捐債務,
-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
-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 110-05-03更新 ] -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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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
- 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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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即不得任意處分財產,否則屬於無權處分,管理人得追回該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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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還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因此債權人所繼承的遺產及朋友所贈與的金錢,原則上都必須提出於法院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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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開始以後發生的繼承,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如果是在清算開始前二個月發生的繼承,也不能辦理拋棄繼承,而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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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裁定確定之後,所有的債權人或是保證人等都不可以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雖然銀行仍然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請求清償,但是保證人清償之後不得向已獲得免責裁定之債務人請求清償。
[ 110-05-03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