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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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
‧ 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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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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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支付命令之效力 | 1.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 |
2.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
‧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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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
‧ 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 債務人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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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詳民事訴訟法第1、2、6、20條及第508條至521條) |
‧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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