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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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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01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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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  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支付命令之效力 1.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2.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3.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 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 債務人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4.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詳民事訴訟法第1、2、6、20條及第508條至521條)
‧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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