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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110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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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一份 |
1、可直接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3、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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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一、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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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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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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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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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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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