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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107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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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a、「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年0月0日字第00號函准予備查。」
b、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辦理變更登記。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確定裁定准予補充變更」。
3、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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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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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二至五項須經驗印) |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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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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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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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變更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之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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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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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六、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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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