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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106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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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增加(或減少)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3、財產總額增加時,聲請人由人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4、財產總額減少時,聲請人由應現任董事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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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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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二至四須經驗印) |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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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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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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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四、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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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2、學校法人除財產清冊外,尚須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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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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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