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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105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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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3、繼任董、監事印鑑登記。
4、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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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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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二至五均須經主管機關驗印) |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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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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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監事會議紀錄 |
1、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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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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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戶籍地及董、監事間相互關係。
2、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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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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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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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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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繼任董、監事印鑑卡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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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 |
八、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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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
九、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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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