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070103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金門縣000」變更為「金門縣000」。
3、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長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
委任狀 |
1、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
|
二、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
||
三、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四、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