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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102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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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a、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OOO」變更登記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OOO」。
b、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3、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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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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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二至四須經驗印) |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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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原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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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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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記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
四、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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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 |
五、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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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