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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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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13清償提存事件,於提存所准予辦理提存後,始發現受取權人(債權人)業已於提存前死亡,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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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後段規定,聲請提存所命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惟提存人於取回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提存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第3款(受取權人同意返還)之情形不在此限(提存法第10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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