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070211 如何辦理「補發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項目 | 說明 |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登記聲請狀
1、可直接下載登記聲請狀,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
3、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
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證明書
|
證明人為董監事各1名,無監事者為董事2名。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7-0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