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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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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205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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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團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第0屆理、監事000因.....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3、繼任理、監事印鑑登記。
4、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二、蓋有法人印信之章程正本。 
三、蓋有法人印信之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1、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3、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四、蓋有法人印信之理、監事名冊正本
應載明屆別、任期起訖期間、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及戶籍地等。
五、蓋有法人印信之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七、繼任理、監事印鑑卡正本二份
1、以蓋在同一張之印鑑式為宜。
2、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八、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九、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8-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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