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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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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202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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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
3、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4、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二、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三、蓋有法人印信之更名前、更名後之章程正本各一份。
四、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
五、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蓋有法人印信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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