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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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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201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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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詳細說明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請逐欄詳細填寫。
3、聲請人由全體理事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二、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三、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四、社團籌備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公函影本。
五、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章程正本。
1、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2、民法第53條「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應於章程中明訂。   
3、應加蓋法人印信。
六、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正本。
1、應載明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畫案、收支預算案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3、應加蓋法人印信。
七、理、監事會議會議紀錄正本。
1、應載明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3、應加蓋法人印信。
八、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卡正本二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式或簽名式為準。
3、應加蓋法人印信。
九、財產清冊正本其證明文件
蓋有製表人、理事長、監事等印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十、理、監事名冊正本
1、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戶籍地等。
2、應加蓋法人印信。
十一、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1、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應加蓋法人印信。
十二、全體會員名冊正本
應加蓋法人印信。
十三、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8-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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