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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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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504 聲請改定或選定監護人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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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2. 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份。
  3. 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4.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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