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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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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403 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應檢附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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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檢附受監護(輔助)宣告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
  2. 戶籍謄本各1份。
  3.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關係)。
  4. 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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