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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401 辦理監護(輔助)宣告之程序如何?
- 管轄法院:專屬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聲請人:本人、配偶、四親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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