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錯誤態樣案例宣導
一、監察院自114年3月1日起停止提供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故本年應向監察院及法務部辦理就(到)職及定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需由申報人自行向地政機關、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逐筆查詢應申報財產資料後據以申報。
二、本室參考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法務部廉政署等網站資料,蒐集常見因不實申報遭裁罰案例,彙整編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申報義務人參考。
- 發布日期:114-04-01
- 更新日期:114-04-0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