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提存所設置提存所主任1人,書記官1人,辦理擔保提存及清償提存事務。 二、清償提存:依法令提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使之發生清償之效果。 三、擔保提存:訴訟擔保金或擔保物之提存,使之發生訴訟擔保之效力。 四、此外另辦理取回提存物及領取提存物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