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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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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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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提存所設置提存所主任1人,書記官1人,辦理擔保提存及清償提存事務。
二、清償提存:依法令提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使之發生清償之效果。
三、擔保提存:訴訟擔保金或擔保物之提存,使之發生訴訟擔保之效力。
四、此外另辦理取回提存物及領取提存物之業務。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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