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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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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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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業務及功能簡介

壹、管轄案件

本院少年法庭管轄之案件如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下同)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至於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事件,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兒童發展過程宜透過輔導而非司法程序矯正之理念,乃刪除兒童觸法之適用規定,即自民國109年6月19日起不得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對於兒童無受理權限,未來未滿12歲兒童觸法將改由教育單位、學校、社政單位、社工、家長等依據「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進行輔導,不再移送少年法庭,此一修法政策亦係對兒童權益維護的新時代里程碑,避免對於兒童過早產生標籤化效應。
 

貳、管轄事務

少年法庭管轄事務主要分為審判及調查保護兩大類, 茲分述如下:

一、審判

包括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二種:

A.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之宗旨係「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 」,故本庭處理少年事件,均秉持保護優先及教育優先之精神及原則,對於少年非行,盡量以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之程序可分為:

  1. 受理:
    是處理少年事件的第一個步驟,受理之來源有四:
    1. 任何人向法院之報告。
    2. 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移送。
    3. 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機構之請求。
    4. 抗告法院之發回。
  2. 調查:
    少年事件之調查由法官行之,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3. 審理:
    由法官行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採協商式審理之方式進行,審理終結之裁定包括:
    1. 不付保護處分。
    2. 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3. 移送檢察官。

B. 少年刑事案件
本院轄區所有少年事件均由本庭負責受理,但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裁定移送檢察官;此外,少年雖非上述情形,但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

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程序可分為:

  1. 偵查: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本庭裁定移送之少年事件後,應即開始偵查。偵查終結之處置包括:
    1. 向本院少年法庭提出公訴。
    2. 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3. 不起訴處分。
  2. 審判:
    由本庭法官行之。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得不公開,判決結果包括:
    1.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宣告緩刑諭知保護管束。
    3. 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

二、 調查保護

由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掌理,主要業務有下列七項:

  1. 審理前調查由少年調查官行之。審前調查之目的在了解少年的人格及特質,明瞭所生長的環境,發掘少年在犯罪行為下所隱藏的特殊因素,及提供少年的問題與需要,作為法官決定少年處遇之參考。調查的項目包括:少年身心狀態、品格、經歷、家庭情形、教育程度、社會環境、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調查後少年調查官應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審理期日少年調查官並應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2. 轉介處分
    法官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為以下之處分:
    1.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上述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3. 交付觀察
    法官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之觀察。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之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4. 假日生活輔導
    係對於初犯或惡性較輕之少年,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種社會性處遇。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次數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輔導之方式包括:品德輔導、學業輔導、習藝輔導及勤勞輔導。
  5. 保護管束
    係對於可望不施以監禁亦能期其改善之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而將之置於自由社會,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一種圍牆外的社會性處遇。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少年保護官應告以少年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之輔導。保護管束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但成效良好時,執行滿六個月後得裁定免除保護管束;成效不良時得撤銷保護管束改施以感化教育。另外,對於保護管束少年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亦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時間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6. 安置輔導
    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安置輔導之期間為二月以上兩年以下,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並得視少年行為改變狀況,裁定免除、變更安置輔導處所或撤銷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安置輔導由保護官轉交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保護官並應隨時到安置機構訪視,了解少年生活狀況、適應情形與輔導情況,與機構密切聯繫、合作,以發揮良好之安置及輔導成效。
  7. 親職教育輔導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法官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由少年保護官 執行。

參、功能與特色

一、兼具司法、教育及保護之性質
  少年事件之處理非以司法審判為主體,更重要的是審判後的矯治及預防工作,如何讓有非行行為之少年,透過審理後處遇之輔導及教育之方法與過程,改過遷善,重新適應正常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之發生,才是處理少年事件最重要之目的。本院少年法庭所推動之業務及努力之方向,均秉持「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之宗旨,即是以教育、輔導、保護及協助等方法,來達到矯治少年性格,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之目標。

二、少年調查官之全程參與
  少年調查官之參與審判,係少年事件處理之特色之一。在少年尚未接受法官審理之前,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理前調查,了解少年之身心狀況、家庭、生長環境、教育及交友等各項情況,分析後提出個案調查報告,於開庭之前交由法官參考。在開庭時,少年調查官並需出庭陳述對少年處遇之意見,以供法官裁量之參考,並參與協商審理,與法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共同討論研商少年之處遇及未來輔導矯治之計畫,使少年能得到最妥適之處理。

三、協商式審理之措施
  協商式審理在少年法制上是一項嶄新的審理方式,所謂協商式審理,其具體作法是在法官及少年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犯罪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作充分之溝通後,尋求出對於該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方式。經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研定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於筆錄,即完成該事件之裁決。除有提出抗告之情形外,法官無庸撰寫裁定書類。透過此一程序之簡化,法官可將節省製作書類之時間,移為對少年研擬出最適切、有效的輔導方式。並因裁定之處遇已獲得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致共識,對於日後保護處分之執行,能充分合作、全力配合,能更有效達到處遇之目的。

四、個別化與多樣化之處遇方式
  少年偏差異常行為之發生,有其個別與特殊之行為背景與成因,存在個別差異之事實,故本院法官在處理少年事件時,均秉持處遇個別化之原則,依據少年調查官之個案調查及少年之特性,施以適當之處分。且採取多樣化之處遇方式,依據個別少年之需要,分別處以轉介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徒刑之處分,且於原有處分無法收保護功能時,得轉換成其他處分,充分靈活化,以達到輔導矯治之效果。

五、溫暖與人性化的審判環境
  在一般民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庭席位之設置,法官之席位高於當事人,但在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法庭席位之設置方式,是以橢圓形桌之設計,因此,在開庭審理時,顯現較為溫暖與人性化的審判環境,除了可減少當事人對於法院嚴肅刻板的印象外,亦可縮短與少年的心理距離,降低少年抗拒之心理,與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作充分的溝通。且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均以親切、和藹之語氣進行審理,法庭中呈現愛與關懷的氣氛,能讓少年深切體會國家與社會之關心與期望,而收潛移 默化之效。

六、整合社會各界資源建立少年犯罪防制網
  少年犯罪之成因多端,除少年本身之因素外,家庭、學校、社會各界亦應負起相當大的責任。為有效處理及矯治少年犯罪,結合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動各項輔導及預防措施,本院少年法庭及觀護人室整合轄區內之機構及社會各界資源,舉辦校園法治教育演講,少年法治教育有獎徵答等各項活動,共同推展各項少年保護輔導活動與少年犯 罪防制工作。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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