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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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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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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原因

1、依民法第326條規定有下列原因:
⑴債權人受領遲延。
⑵債權人拒絕受領。
⑶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

2、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
3、依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
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
5、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


(二)管轄法院

1、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⑴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⑵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2、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3、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4、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5、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償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6、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提存程序

1、填寫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相同。

⑴個人提存,應提出提存人身分證影本,並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⑵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團體提存,應提出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印章。

2、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提出委任狀。受委任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書上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3、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人數每增加1人加填1份。


(四)繳納提存費及提存提存物

1、提存費

 

提存費徵收表
提存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徵收提存費(新台幣)
1元-10,000元
100元
10,001元-100,000元
500元
100,001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提存費

 

 

2、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除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本行支票,及郵局匯票外,其餘銀行本行支票及個人支票等,均應俟交換入帳後,始交付提存書。

3、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及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4、提存費繳款證明附於提存書。

5、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附具提存費繳款證明。

6、提存費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7、提存人亦得以匯款方式將提存金匯入本院代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再來院辦理提存手續(請先行以電話向提存所查詢銀行帳號)。

8、提存原因之明文件得無庸附具。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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