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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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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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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原因─債權人為擔保未來之債權實現,或使民事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依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其有下列原因:
 

1、依據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判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390、392條)。
 

2、當事人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或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522、532條)。
 

3、依停止執行之裁定提供擔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4、不動產查封後命付強制管理,執行法院命管理人提供擔保(強制執行法第105條第2項)。
 

5、船舶於查封後,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
 

6、依民事庭變換擔保物之裁定提供擔保。
 

(二)管轄法院
 

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提存程序
 

1、填寫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相同。
 

⑴個人提存,應提出提存人身分證影本,並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⑵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團體提存,應提出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印章。
 

2、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提出委任狀。受委任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書上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3、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判書正、影本。如係影本應切結證明與原本無異。
 

4、法院准變換擔保物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四)繳納提存費及提存提存物
 

1、提存費每件新台幣500元。
 

2、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除本院代庫銀行(臺灣銀行)本行支票,及郵局匯票外,其餘銀行本行支票及個人支 票等,均應俟交換入帳後,始交付提存書。
 

3、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及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4、提存費繳款證明附於提存書。
 

5、提存人亦得以匯款方式將提存金匯入本院代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再來院辦理提存手續(請先行以電話向提存所查詢銀行帳號)。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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