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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公證〕公證結婚
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公證結婚
- 請於預定結婚三天前,由任何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本院公證櫃臺登記。
- 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該單身證明須為發證機關三個月內所出具,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驗證及外交部覆驗。
- 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均服裝整齊,提早10分鐘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公證處報到。
- 結婚人未滿20歲者,須經父母親(法定代理人)同意,並一同到場,攜帶身分證及印章(或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亦可)。
- 結婚公證書由本處製作。
- 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 假日公證結婚日期請連結本院最新消息之公告網址,歡迎多加利用。
- 民法親屬編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於97年5月修正施行後,結婚以戶政機關之登記為準,故辦理公證結婚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亦可不辦理公證結婚,逕向戶政機關登記,即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