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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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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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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公證] 房屋租賃、土地租賃、房屋借用 

一、土地租賃或借用契約公證說明

  1. 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人(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 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各乙份。
  3.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4. 如土地使用分區已變更者,請提出使用分區證明。 

註: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3.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文部覆驗。
  4.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5.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

二、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公證說明

  1. 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人(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 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 房屋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
  4.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5. 如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人(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註: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3.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4.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5.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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