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遺囑認證

字型大小:

[遺囑認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

  1. 由本人(有見證人者及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身分證、印章。
  2. 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
  3. 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6.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如「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記明年月日。
  7. 「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
  8. 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9. 遺囑須保留數份時,僅能複寫,不能影印或打字,法院公證處須並留存二份(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