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翻譯本認證
[翻譯本認證]戶籍謄本、學歷成績、公司證照、其它譯本
- 由翻譯者本人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 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
- 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必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
- 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