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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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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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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參與人訴訟權利告知書
 
參與人經法院裁定參與訴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
以下各項權利:
 
一、準用被告訴訟上之權利。(第455條之19)
 
二、得委任代理人到場。(第455條之21第1項前段)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455條之22)
 
四、得於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前陳述意見。(第163條第3項)
 
五、得於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陳述意見。(第288條之1)
 
六、得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第288條之3)
 
七、得進行言詞辯論。(第455條之24)
 
八、得對於沒收其財產判決提起上訴(第455條之27)
 
九、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內容與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3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114-11-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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