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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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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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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

(自114年8月28日起實施)

職  稱

院長

法官

法官

姓  名

陳信旗

林家賢

林敬展

庭  別

民一、刑一

民一、刑一

民一、刑一

股  別

辦 案 項 目

1.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2.審閱民一庭、刑一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並得抽閱二庭候補法官書類。

3.擔任民一庭及刑一庭合議庭之審判長(含民事、刑事簡上案件;民事、刑事雜件需合議案  件;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4.刑事通常訴訟案件24分之2(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

5.兼辦因偵查中強制處分迴避衍生之刑事案件。

6.辦理迴避聲請再審之案件(含民事、刑事)。

7.機動擔任其餘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之審判長。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聲請准許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0。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囑託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案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聲請准許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0。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囑託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案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13.少年強制處分案件2分之1。

代理順序

1林家賢

2林敬展

1林敬展

2陳信旗

1林家賢

2陳信旗

合議審判

配置情形

陪席法官

1林家賢

2林敬展

1陳信旗

2林敬展

1陳信旗

2林家賢

審判長

陳信旗

陳信旗

陳信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                      

(自114年8月28日起實施)

職  稱

庭長

法官

法官

姓  名

吳金芳

王鴻均

宋政達

庭  別

民二、刑二

民二、刑二

民二、刑二

股  別

辦 案 項 目

1.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及擔任司法事務官職務監督人。

    2.辦理少年事件全部(含少年刑事案件)。

3.審閱民二庭、刑二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及司法事務官書類。

    4.擔任民二庭及刑二庭 

 合議庭之審判長(含民事、刑事簡上案件;民事、刑事雜件需合議案件;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5.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8。

6.辦理迴避聲請再審之案件(含民事、刑事)。

7.機動擔任其餘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之審判長。

8.刑事強制處分案件5分之1,不含上班日偵查中聲請羈押之雜件,但依本院強制處分辦法由庭長做成之強制處分於上班日聲請羈押不在此限。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聲請准許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0。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囑託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案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13.少年強制處分案件2分之1。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聲請准許自訴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0。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囑託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案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代理順序

1王鴻均

2宋政達

1宋政達

2吳金芳

1王鴻均

2吳金芳

合議審判

配置情形

陪席法官

1王鴻均

2宋政達

1吳金芳

2宋政達

1吳金芳

2王鴻均

審判長

吳金芳

吳金芳

吳金芳

檔案下載

  • 1140828法官事務分配pdf
  •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4-08-2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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