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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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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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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停車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修訂

  第一點 為加強本院停車場車輛出入之管制,以維護本院之秩序及整潔,特訂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停車場位置如下:

  • 司法大廈後側承租地(金城鎮祥瑞段114、117、121、122地號土地)及公有地(金城鎮祥瑞段115、116地號土地)。
  • 舊司法大廈前方公有地。
  • 單一窗口服務台旁邊公有地。

第三點 開放時間及對象:

  • 開放時間:每日上午7時30分至晚上18時0分止。
  • 開放對象:限持有本院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之本院、金   門高分院、金門地檢署人員、訴訟當事人及至院洽公民眾。

  第四點 本停車場車位:

  • 司法大廈後側承租地:總計約有47格汽車停車位(其中機關保留7格停車位,另依法規設置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各1格)及28格機車位。除上開保留及專用停車位外,可依先後到公順序選擇停車位停放(盡量靠近停車場入口右側停放,入口左側(靠近台電圍牆)提供訴訟當事人或至院洽公民眾停放)。
  • 舊司法大廈前方公有地:總計有4格停車位(其中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各1格)及27格機車位(2格公務機車位及25格機車位)。
  • 單一窗口服務台旁邊公有地:總計有11格機車位。

第五點 遵守事項:

一、 訴訟當事人或至院洽公民眾,請向本院服務台換取臨時停車證(以任何證件換取均可),以便停車;至地檢署洽公民眾或其訴訟當事人,請至地檢署換證後,再行停車。

二、 停車人使用本停車場,應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並將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置放於前擋風玻璃處,以便查核。

三、 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注意左右來車及行人。

四、 車輛應停在停車區間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或妨礙通行處。

五、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造成損壞或遺失,本院概不負責;遭淹水及地震、颱風等天災時亦同。

六、 在本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院無涉。

七、 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導致本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毀損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八、 為維護本停車場安全與環境整潔,本停車場禁止吸菸、洗車、嚼食檳榔、丟置物品或做其他用途。

九、 非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請勿停用專用停車位。

十、 禁止訴訟當事人或至院、檢洽公民眾隔夜停車。

十一、 就本院預留專用停車位部分,如本院人員有特殊情況且尚無車輛停放該處,可先向書記處報備,並暫時停車。

第六點  未持有本院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又無特殊情況,而擅自停車者,初期予以勸導,經勸導未予改善,本院將依法辦理。

第七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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