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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
法規
▍出席活動、兼職或財務
- 出席活動:
公務員出席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之私部門活動,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支領鐘點費之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 ;領取稿費之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另依「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第3點及第5點規定,法官出席司法職務外活動之報酬或補助 , 其合併金額每日(次)逾新臺幣6,000元者,須向服務機關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 兼職: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 財務:
公務員應盡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受贈財物
- 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原則應予拒絕或退還,除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例外得受贈之。
-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公務員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如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倘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則非本規範之範疇。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