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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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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調解委員實施民事(家事)調解要點
105年2月25日
一、本辦法係依據司法院所頒「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及「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制定。
二、本院民(家)事事件之調解,應由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所產
生之民(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民(家)事調解行政團隊之組成:由院長、庭長、院長指派之民(家)事法庭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民刑紀錄科科長、書記官等組成。
四、民(家)事調解委員之產生:由院長、庭長、院長指派之民
(家)事法庭法官、司法事務官、紀錄科科長就符合院頒法
院設置調解(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所列資格之人員甄選之。
前項獲甄選之委員由本院頒給證書及聘書(民事調解委員有效期間為二年;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均得再聘之),並建立名冊張貼於本院對外網站,供民(家)事調解行政團隊選任辦理民(家)事調解。
獲聘任家事專業調解之委員未曾在法院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一年以上者,應於甄選之日起六個月內參加本院或法官學院
等舉辦之專業講習十二小時以上,始得辦理家事調解。
五、民(家)事專業調解委員之評鑑:於每年11月30日前由院長召集民(家)事調解行政團隊成員,依院頒實施要點及設置調解委員辦法等規定進行評鑑,並決定次年度家事專業調解委員之解任或聘任。但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有院頒設置辦法第7條所列情形而應即予解任者,得由院長臨時召集之。
六、民(家)事專業調解委員之講習或座談會:於每年3、6、9月
份各舉辦一次,每次3至6個小時。
七、本辦法經院長核可後公告施行之。
- 地方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 鄉鎮市調解條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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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刑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