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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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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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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                      

(自112年8月30日起實施)

職  稱

院長

法官

法官

姓  名

陳連發

魏玉英

林敬展

庭  別

民一、刑一

民一、刑一

民一、刑一

股  別

辦 案 項 目

1.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2.審閱民一庭、刑一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並得隨機抽閱二庭候補法官書類。

3.擔任民一庭及刑一庭合議庭之審判長(含民事、刑事簡上案件;民事、刑事雜件需合議案  件;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4.刑事通常訴訟案件24分之2(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

5.兼辦因偵查中強制處分迴避衍生之刑事案件。

6.辦理迴避聲請再審之案件(含民事、刑事)。

7.機動擔任其餘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之審判長。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13.少年強制處分案件2分之1。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代理順序

1魏玉英

2林敬展

1林敬展

2陳連發

1魏玉英

2陳連發

刑事案件合議審判配置情形

陪席法官

1魏玉英

2林敬展

1陳連發

2林敬展

1陳連發

2魏玉英

審判長

陳連發

陳連發

陳連發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                      

(自112年8月30日起實施)

職  稱

庭長

法官

法官

姓  名

黃建都

王鴻均

宋政達

庭  別

民二、刑二

民二、刑二

民二、刑二

股  別

辦 案 項 目

1.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及擔任司法事務官職務監督人。

2.辦理少年事件全部(含    

  少年刑事案件)。

3.審閱民二庭、刑二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及司法事務官書類。

4.擔任民二庭及刑二庭 

  合議庭之審判長(含民事、刑事簡上案件;民事、刑事雜件需合議案件;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5.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4分之2。

6.辦理迴避聲請再審之案件(含民事、刑事)。

7.機動擔任其餘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之審判長。

8.刑事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不含上班日偵查中聲請羈押之雜件,但依本  院強制處分辦法由庭長做成之強制處分於上班日聲請羈押不在此限。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13.少年強制處分案件2分之1。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48分之11。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刑事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代理順序

1蔡旻穎

2王鴻均

1宋政達

2黃建都

1王鴻均

2黃建都

刑事案件合議審判配置情形

陪席法官

1王鴻均

2宋政達

1黃建都

2宋政達

1黃建都

2王鴻均

審判長

黃建都

黃建都

黃建都

 

 

  •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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