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務分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 (自111年8月3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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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院長 |
法官 |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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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陳弘能 |
魏玉英 |
黃俊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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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別 |
民一、刑一 |
民一、刑一 |
民一、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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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 |
忠 |
平 |
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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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案 項 目 |
1.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2.審閱民一庭、刑一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並得隨機抽閱二庭候補法官書類。 3.擔任民一庭及刑一庭合議庭之審判長(含民事、刑事簡上案件;民事、刑事雜件需合議案 件;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4.刑事通常訴訟案件24分之2(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 5.兼辦因偵查中強制處分迴避衍生之刑事案件。 6.辦理迴避聲請再審之案件(含民事、刑事)。 7.機動擔任其餘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之審判長。 |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4分之5。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3分之5。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4分之5。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3分之5。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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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順序 |
1魏玉英 2黃俊偉 |
1黃俊偉 2陳弘能 |
1魏玉英 2陳弘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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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合議審判配置情形 |
陪席法官 |
1魏玉英 2黃俊偉 |
1陳弘能 2黃俊偉 |
1陳弘能 2魏玉英 |
審判長 |
陳弘能 |
陳弘能 |
陳弘能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配置表 (自111年8月3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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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庭長 |
法官 |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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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黃建都 |
王鴻均 |
蔡旻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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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別 |
民二、刑二 |
民二、刑二 |
民二、刑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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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 |
慶 |
和 |
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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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案 項 目 |
1.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及擔任司法事務官職務監督人。 2.辦理少年事件全部。 3.審閱民二庭、刑二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及司法事務官書類。 4.擔任民二庭及刑二庭 合議庭之審判長(含民事、刑事簡上案件;民事、刑事雜件需合議案件;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5.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4分之2。 6.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3分之3。 7.辦理迴避聲請再審之案件(含民事、刑事)。 8.機動擔任其餘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之審判長。 9.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不含上班日偵查中聲請羈押之雜件,但依本 院強制處分辦法由庭長做成之強制處分於上班日聲請羈押不在此限。 |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4分之5。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3分之5。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
1.刑事通常訴訟案件(含性侵、軍事、選舉、貪瀆、金訴、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4分之5。 2.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案件4分之1。 3.刑事雜件4分之1(含上班日聲請羈押、交付審判及其他特殊字號)。 4.民事通常訴訟及家事事件(含家事(含調解但不含司法事務官所承辦事件)、勞動、選舉、國賠、智財及其他特殊字號)23分之5。 5.民事簡易訴訟(含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第二審事件4分之1。 6.民事雜件(含聲明異議及消債、補費及其他特殊字號)4 分之1。 7.刑事、民事簡易案件4分之1。 8.行政訴訟及執行事件4分之1。 9.強制處分事件5分之1。 10.公證、認證、提存事件按月輪分(輪序以抽籤方式定之)。 11.假處分事件4分之1。 12.再審案件4分之1(含民事及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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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順序 |
1蔡旻穎 2王鴻均 |
1蔡旻穎 2黃建都 |
1王鴻均 2黃建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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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合議審判配置情形 |
陪席法官 |
1王鴻均 2蔡旻穎 |
1黃建都 2蔡旻穎 |
1黃建都 2王鴻均 |
審判長 |
黃建都 |
黃建都 |
黃建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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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