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號新聞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號被告陳興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今(22)日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陳興德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又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謝卡上偽造之「周○○」署押壹枚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一、陳興德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第10屆副主席;另自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烏坵鄉代會第11屆主席,任期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24日止,負責綜理烏坵鄉代會議政事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明知烏坵鄉公所每年均編列烏坵鄉代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特別費,副主席特別費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1850元、主席特別費為每月2萬3700元,且特別費之使用限於「因公支出」。
二、陳興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110年度及111年度特別費申報截止期限(即隔年1月15日)前之110年12月間、112年1月上旬,假藉餽贈、祝賀等不實名義,持與公務無關之私人消費憑證或偽造不實文書,向烏坵鄉公所為申領特別費之行為:
㈠詐領110年度副主席特別費5萬8250元:
1.於110年4月12日,在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6萬82元之對價,購買富士通一對一壁掛變頻冷暖氣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暖氣運送至其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文昌街之實際居所完成安裝,陳興德明知前揭冷暖氣係安裝於其上開居所,並未贈與其表弟朱○○;
2.於110年4月27日,於全國電子鳳山文化門市,以2萬1099元、2萬1489元之對價,訂購聲寶變頻窗型左吹空調及東元一級變頻窗型冷氣各1台,並指示全國電子將購得之冷氣運送至其次子陳○○位於高雄市左營區重上街住處完成安裝,陳興德明知前揭冷氣均安裝於其次子陳○○住處,並未贈與其表弟朱○○;
3.明知周○○為其嬸嬸、陳○○為其堂妹,渠等均非烏坵鄉民,亦皆未協助處理烏坵鄉之任何事務,且陳○○於110年11月13日在高雄市鹽埕區翰品酒店舉辦之婚宴,其未出席,亦未於110年11月13日致贈2萬元之結婚禮金予陳○○或其母周○○。猶基於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12月16日前某日,在其他處所取得空白謝卡後,未徵得周○○同意或授權,即自行填寫「周○○」姓名及禮金「貳萬元整」等不實內容而製作謝卡,預備持以行使申報特別費。
4.其後,陳興德於110年12月16日,在金門縣烏坵鄉大坵1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4月12日於高雄全國電子購買富士通空調冷氣餽贈鄉親朱○○新店開幕,金額6萬0082元(實支26400元)」、「5月1日於高雄購買窗型冷氣1台,致贈鄉親朱○○之科技公司喬遷誌喜。金額2萬2590元(實支11850元)」、「11月13日鄉親長輩周○○子女婚宴,致贈賀喜禮金2萬元。(20000元)」之不實事項後,將前開全國電子電子發票證明聯、喜帖暨上開偽造之謝卡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均陷於錯誤,誤認陳興德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1年1月12日如數撥款至陳興德之中華郵政帳號帳戶,以此方式詐得2萬6400元、1萬1850元、2萬元,足生損害於周○○及烏坵鄉公所對該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詐領111年度副主席特別費5萬5950元:
1.於111年11月19日,委由不知情之長子陳○○於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MOMO購物網,以5萬5950元之對價,購買SONY BRAVIA 65型 4K GoogleTV顯示器1台,並指示廠商運送至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長子住處安裝,並未贈與由謝○○擔任負責人之嘉○公司。
2.其後,陳興德於112年1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烏坵鄉大坵1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之說明中登載「智能顯示器、金額55950元、饋贈內湖嘉○公司擴大營業,協助有關烏坵公共工程業務諮詢」之不實事項後,將上開MOMO購物網電子發票證明聯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使不知情烏坵鄉公所主計、出納及相關權責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均陷於錯誤,誤認陳興德有上述因公支出之事實,同意以特別費核銷,並登載而製作烏坵鄉公所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等公文書以行使,進而於112年1月13日如數撥款至陳興德郵局帳戶,以此方式詐得5萬5950元,足生損害於烏坵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就事實㈠、1及2所提及之冷(暖)氣及犯罪事實㈡、1所提及之SONY顯示器部分,申報核銷的簽文所載與事實不符,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均坦承不諱,並曾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9萬4200元扣案。被告雖否認有不實製作婚禮謝卡,惟本院依相關證據認定被告確未交付周○○禮金,周○○於偵查時亦明確證稱不知被告以其名義填載謝卡乙節,足認被告已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本人及特別費核銷之正確性。被告雖辯稱:其與2子住處打算作為服務處使用,才安裝前揭空調與顯示器等語。惟被告承認:其與2子住處皆未曾設立或對外公告為伊服務處,更無服務處招牌等語。既屬私宅而未對外開放,亦未公開揭示為選民服務處,則由社會一般人觀點,允難認同「因公支出」之特別費可用於購買民意代表「私宅」之家電。是認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故被告已該當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及行使前揭不實文書犯行,並已利用其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之機會,以詐術使相關權責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予核撥前揭特別費之貪污罪。被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另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112年1月上旬兩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後者所詐領者,仍係111年度積累之副主席特別費5萬5950元,與前者所詐領之5萬8250元,要屬不同會計年度,行為時間亦相距逾1年餘,應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審酌被告利用其擔任烏坵鄉代會副主席之機會,為自己與2子之私宅購置家電,卻以特別費核銷,另藉親戚婚宴為由,偽造填載謝卡以行使,分別詐得上開所示之特別費及所生損害。與被告僅承認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卻否認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亦無視前揭犯行將生詐領特別費之結果,始終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偵查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9萬4200元扣案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前後2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情節、態樣相仿,具時空關連性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明知其侄子陳○○並無協助處理烏坵鄉之相關事務,且被告明知其於111年12月31日21時許,在好市多高雄店,以5萬6895元之對價所購買MacBook Pro 14筆記型電腦1台,係郵寄至其長子而未贈與其侄子,仍於112年1月上旬某日,在金門縣烏坵鄉大坵1號辦公室,於簽文特別費動支情形說明中登載「筆電1台、金額56895元、餽贈陳○○勤工獎勵。陳員非屬公務員(人員),係烏坵鄉親在台中工作,期間逢本會副主席緊急送醫(童綜合醫院0908-1004)期間自動費心照顧及處理相關事宜,為感念其善行及工作,足堪本鄉表率,故贈予筆電」之不實事項後,將上開好市多電子發票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烏坵鄉代會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逐級陳核而行使,進而於112年1月13日如數撥付款項至被告郵局帳戶,以此方式詐得5萬6895元,足生損害於烏坵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惟本院認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調查官之訊問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無從援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依相關證人之證述,可認本案筆電確係被告餽贈給其侄子,尚符合特別費動支所要求最起碼之公務合理連結。從而,被告核銷本案筆電,是否該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容已存疑。公訴人此部分訴訟上證明實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無法為有罪認定。就此部分原應諭知被告無罪,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本判決得於20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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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8-22
- 更新日期:114-08-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