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金院弘110司催仁2字第12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聲請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支票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
    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T40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92年9月1日
170,000
3233509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備註: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示資料記載,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該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尚未完成清算,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玉玓。
 
~T42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陳  ○  ○  決行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仁2股
  • 發布日期:111-03-17
  • 更新日期:111-03-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