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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金院弘110司催仁2字第12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聲請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支票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
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T40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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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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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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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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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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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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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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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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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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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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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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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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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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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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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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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示資料記載,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該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尚未完成清算,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玉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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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2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陳 ○ ○ 決行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仁2股
- 發布日期:111-03-17
- 更新日期:111-03-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