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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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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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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聲請人劉淑雯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一、選任許芳瑞律師(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高雄市苓雅區五
      福一路41巷14號)為被繼承人黃澤文(男,民國52年2月
      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121307671號,生前最後住所
      即籍設:金門縣金湖鎮溪湖里8鄰復國墩11之1號,民國
      108年5月1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黃澤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黃澤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
      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三、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澤文之
      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四、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負擔。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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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司繼100附件檔TXT
  • 發布日期:109-01-13
  • 更新日期:109-01-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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