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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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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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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游邱阿尾 住台中市西屯區大鵬里19鄰長安路二段
159號7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游秋香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游柏榕(男,民國49年12月5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G120436334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山外
    里16鄰建華32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9
    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游柏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柏榕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六、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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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司繼140附件檔TXT
  • 發布日期:109-02-07
  • 更新日期:109-02-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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