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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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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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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翁誌宏 住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下堡3-2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國得(男,民國38年2月2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W100220021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寧鄉盤山
    村下堡3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2月9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繼承人之
    聲請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翁國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國得之遺產負擔。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核章:擬 判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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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司繼105附件裁定檔 (2)TXT
  • 發布日期:109-04-10
  • 更新日期:109-04-1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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