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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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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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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10年度司繼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1號聲請人吳泰雄陳報遺產清
      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泰雄 住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25之2號
居桃園市觀音區二聖路268號
送達代收人 王彩旋
住金門縣金沙鎮博愛街24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清白(女,民國36年12月13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D201352063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瓊林
    171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月6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蔡清白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12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清白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0-03-08
  • 更新日期:110-03-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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