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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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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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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09年度司繼字第1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薛永民 住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27號4樓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薛長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薛長春(男,民國28
年3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W10000019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
金城鎮珠山78號,民國104年5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薛長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薛長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薛長春之遺產,
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
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薛長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收到金門
    縣稅務局寄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才知道聲請人之祖母顏
    配(81年9月14日死亡)金門土地無人繼承被列管10多年,再
    不辦理繼承,土地列管滿15年將被移交國有財產局標售。而
    祖母生有3子,有長男薛長權(76年3月15日死亡)(即聲請
    人之父親)、次男薛長信(79年11月5日死亡)(即聲請人
    之二叔)、三男薛長春(104年5月24日死亡)(即聲請人之
    三叔),聲請人為祖母顏配之代位繼承人之一,於按繼承流
    程辦理土地之公同共有登記時,經金門縣地政局寄土地登記
    案件補正通知書,要求提出薛長春之合法繼承人或若無繼承
    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與
    被繼承人薛長春為繼承土地之公同共有人,而被繼承人薛長
    春未結婚、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兄弟均已歿,另依常
    理推斷內外祖父母已歿,繼承人有無不明,也無親屬會議,
    是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薛長春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金門縣稅務局108
    年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祖母顏配、父親薛長權、二叔薛
    長信、被繼承人薛長春之除戶戶籍資料、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金門縣地政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單、未辦繼承財產查詢結果、
    金門珠山顯影月刊第17卷第2期第3241頁影本等件為證。而
    被繼承人薛長春無配偶、子女,第二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已
    歿,且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向
    本院報明,則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薛長春同為聲請人祖母
    顏配之繼承人,有辦理繼承土地公同共有登記之必要,自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
四、按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
    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
    1185條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繼承人薛長春無法定繼承人,
    且就其母顏配遺留之10多筆土地有應繼分,為避免該遺產因
    無人管理,致影響公益,且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
    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期程
    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
    被繼承人薛長春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定
    期對被繼承人薛長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0-03-18
  • 更新日期:110-03-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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