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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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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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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09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9號聲請人張森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張森 住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22號3樓之10
送達代收人 許淑琴
住高雄市三民區金鼎路241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振柱(男,民國49年9月8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W100058221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料羅新
    村637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7月3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張振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12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振柱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欄。

 

 

  • 發布日期:110-03-18
  • 更新日期:110-03-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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