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110司催仁2字第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蔡友仁陳報遺失
證券事件,准對之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
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後裁定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友仁 住金門縣金湖鎮前港路40號
關 係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設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4號1、2樓及地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瑞林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T40X0L2;
┌─────────────────────────────────────┐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臺灣銀行股│臺灣銀行股份│92年12月29日 │ 40,000元 │3222532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金門│ │ │ │
│ │金門分公司│分公司 │ │ │ │
└──┴─────┴──────┴───────┴──────┴──────┘
~T6X4L25;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核章欄:
院長 莊 ○ ○
司法事務官 莊 ○ ○
- 發布日期:110-04-06
- 更新日期:110-04-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