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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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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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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09年度司繼字第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3號聲請人邱玉祺、邱玉芳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邱玉祺   住彰化縣竹塘鄉竹西路164號
聲 請 人 邱玉芳   住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86之5號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軍男律師
  住臺中市南區仁義街233號
關  係  人  林助信律師  住臺中市中區民權路102號3樓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湯家德(男,民國56年4月2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M120057131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珠浦西
路90巷5號,民國108年1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湯家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湯家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
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
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
    文。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西屯區上石碑段1511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7)暨其上1453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含停車位編號4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1)、14614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2)(下稱系爭房地),
    原係登記聲請人邱玉芳所有,嗣於民國97年3月25日辦理信
    託登記,並由聲請人邱玉祺擔任系爭房地之受託人,聲請人
    邱玉芳與邱玉祺兩人為姊妹關係。又為了擔保信託標的物之
    返還權利,乃另於97年3月24日以系爭房地辦理下列所示之
    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權利人湯家德(備註:與聲請人邱
    玉芳原為配偶關係,94年間離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97年3月2
    日消費性貸款、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
    10萬元、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芳,1分之1、設定
    義務人兼債務人:邱玉芳,僅為權宜之登記,但實際上並無
    前開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消費性貸款150萬元債務存在。因
    被繼承人湯家德已於108年1月10日死亡,其名下除於系爭建
    物所示之抵押債權以外,並無遺留其他之財產與所得,然上
    開抵押權設定暨所擔保之消費性貸款150萬元債務,於系爭
    房地之登記謄本形式上仍然存在,已損及聲請人邱玉芳就系
    爭房地之所有權完整,而得訴請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暨
    確認所擔保之消費性貸款150萬元債務不存在,聲請人邱玉
    祺擔任系爭房地之受託人,負有管理及處分系爭房地之權能
    與義務,應同具本件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利害關係人
    身份。另被繼承人湯家德之全體繼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
    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
    第1177條所定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其遺產管理人,是依
    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西屯區上石
    碑段151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臺中市西屯區上石
    碑段1453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土地建築改良物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
    29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影本、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稅財
    產參考清單影本、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
    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影本、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
    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
    字第29號拋棄繼承卷查核無誤。而被繼承人湯家德之第一至
    第三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則均歿,
    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向本院報明,則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湯家德於系爭
    房地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所欲擔保之消費性貸款150萬元不存
    在,有進行訴訟之必要,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
    聲請。又系爭房地位於臺中地區,本院取得社團法人臺中律
    師公會願任遺產管理人之會員名冊,徵得林助信律師之同意
    擔任遺產管理人。本院考量林助信律師具有專業素養,由其
    擔任遺產管理人,當足勝任遺產管理之事務,本院爰選任林
    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湯家德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1178
    條規定,定期對被繼承人湯家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
    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另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
    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大陸地
    區人民聲明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期限,法律既有明文,
    自無再予公示催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擬 判
書記官:施人夫
股別:仁家
函稿代碼:F061-1 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公告

  • 發布日期:110-04-16
  • 更新日期:110-04-1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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