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110司催義3字第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請人李蔓穎遺失證券
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後裁定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蔓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
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T40X0L2;
┌─────────────────────────────────────┐
│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受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 1 │臺灣銀行金│臺灣銀行金門│90年9月12日 │250,000元 │3232540 │金門縣│
│ │門分行 │分行 │ │ │ │金沙鎮│
│ │ │ │ │ │ │公所 │
├──┴─────┴──────┴──────┴─────┴────┴───┤
│備註:本件支票依據聲請人、臺灣銀行金門分行提供之資料,係「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 │
└─────────────────────────────────────┘
~T64X4L25;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
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19
- 更新日期:110-04-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