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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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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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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洪金保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金保  住金門縣烈嶼鄉林湖村羅厝58之1號

                                     居金門縣烈嶼鄉東林街10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詳附記)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洪金保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烈嶼分社

114年6月30日

13,090元

LB0005348

空白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4
  • 更新日期:114-07-2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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