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金院發114司催義字第1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陳篤涼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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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篤涼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詳附記)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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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14
- 更新日期:114-04-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