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金院發113司催仁字第1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吳耀族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後之裁定全文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耀族  住金門縣烈嶼鄉○○*之*號
關  係  人  翟星翰    住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一段***號
                      居金門縣金城鎮中環路296巷*弄** 
             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1
翟 星 翰
108年4月15日
400萬元
未記載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莊  ○  ○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D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仁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22
  • 更新日期:113-11-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