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金院弘112司催仁字第3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尚慶營造有限公司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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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尚慶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金沙鎮陽翟***之*號
法定代理人 鄭金雲 住金門縣金沙鎮蔡厝***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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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1 |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 |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 |
112年5月4日 |
931,000元 |
SA0003472 |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