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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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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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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金院弘112司催仁字第3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尚慶營造有限公司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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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尚慶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金沙鎮陽翟***之*號

法定代理人 鄭金雲  住金門縣金沙鎮蔡厝***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

 112年5月4日

  931,000元

  SA0003472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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